在解释这两个术语的时候,各方关键争议在于其是实体结构还是虚拟空间,对此,原告和被告的争议内容之一是: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102]段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是否存在限定作用?其中,涉案专利说明书[0102]段的内容如下: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交互式显示器,包括上述红外触摸屏和用于显示图像的显示面板。
在图11和图12中示出了该交互式显示器的一种实施例的简易示意图,所述交互式显示器包括触摸屏1600、显示面板1900和常规内置的PC 2000形式的通用计算设备,触摸屏1600位于显示面板1900的前方(面向用户的方向),PC 2000分别与触摸屏1600和显示面板1900相连接,PC 2000还可以与其它计算机、视频输入设备(如VCD、DVD等)或外围设备(如扬声器、打印机等)相连接。
这种交互式显示器具有视频输出和光学输入的功能,通过显示面板1900可以提供更为丰富的显示并就信息输入和软件程序的控制而与用户进行交互。其中,显示面板1900可为液晶显示面板(LCD)或有机光显示面板,触摸屏1600中的触摸检测区103应为透明材料制成,如玻璃、亚克力等。对此,被告认为:说明书[0102]段内容,特别是上述划线部分内容,限定了权1中“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为实体结构。
原告认为:说明书第[0102]段的描述仅是权利要求16的实施例,不能以此来解释权利要求1的主张,对权1中的“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根本没有限定作用。一审法院支持被告,认为说明书第[0102]段并非是仅针对权16的实施例,而是贯穿于整个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1的主张,限定了“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为实体结构。其实这个争议应该分为两部分来看,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内容,在解释未被定义的术语时,是否有限定作用呢?其他权要对术语的限定,是否会影响权1中术语的解释呢?我们不妨看看高法怎么说。
说明书对权要术语的限定作用对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内容,是否对权要中未被定义的术语具有限定,高法给出了相应解释。高法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情况讨论,需要判断是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如果是前者,则具有限定作用。高法认为: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没有明显的提示性语句,无法仅从形式上判断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构思以及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本领域中没有确切含义的自造词作出的专门定义;或者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做出的有别于本领域通常含义的特别说明,则应当认定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除此之外,一般应认定为属于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
需注意的是,判断特别界定与具体实施方式时,通常先要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在本技术领域是否具有通常含义,这往往需要引入本领域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取得一致认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确定通常含义的依据。当然,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应就此举证或者进行充分说明。
即,如果权要中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没有被定义,则需要先判断该术语是否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如果是自造词,或者是通用术语但说明书中对该通用术语的记载不同于本领域通常含义,都应该认为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对该术语具有限定作用。如果是具体实施方式,则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仅是针对术语的一种说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本案例说明书内容是否有界定作用?涉案专利说明书[0102]段记载的相关内容,为权利要求16中触摸屏的具体实施方式而非特别界定。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等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改进触摸屏的材质和结构,而在于一种能够提高触摸屏响应速度的多路采样方法及所对应的电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也是围绕着涉案专利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多路采样方法和电路而展开,在涉案专利触摸屏是否包含有实体屏结构这一技术点上,说明书并没有对此作出有别于通常意义的特别说明。
也就是说,权16中“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为本领域通用术语,说明书第[0102]段没有对其作出有别于通常意义的特别说明,属于权利要求16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限定权16本身的保护范围,对权16中的“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没有限定作用。但是,权16中对“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的限定,是否对权1中“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具有限定作用呢?我们接着看最高法的解释。
前后不同技术特征之间保护范围的区别性高法指出:在解释在前权利要求的含义时,一般不宜将在后权利要求的含义读入在先权利要求。在前权利要求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或者满足单一性要求下的并列关系。从属关系中,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其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该限定作用仅是及于该从属权利要求本身,一般情况下不应将该限定作用附加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而满足单一性要求的在后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具体而言是两种不同专利类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在后权利要求之所以引用在前权利要求,仅是为了在撰写另一专利类型的权利要求时避免重复表述,而并不是为了对在前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因此,无论哪种情形下,在后权利要求对其所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一般只具有帮助理解的作用,而不当然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例,权1是方法独权,权16是装置独权,并且权16载明“所述触摸屏为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触摸屏”,权1和权16属于满足单一性要求下的并列关系。因此,权16及其说明书所记载的相应具体实施方式不会对权1中记载的触摸屏是否具有实体屏结构产生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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