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组合商标,是指由中文和英文(拼音)两种文字元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它既可以是中文与英文并列呈现,也可能是相互交织、融合的形式。这种商标的特点十分显著,一方面,中文部分能够**地传达品牌的核心含义、文化底蕴或企业特色,方便国内消费者理解与记忆;另一方面,英文部分则有助于提升品牌的国际形象,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奠定基础,增强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辨识度。
然而,中英文组合商标的注册并非一帆风顺,其背后有着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这些标准不仅关乎商标能否顺利注册,更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通过第76166940驳回复审案来分析中英文组合商标背后的审查标准。
一、案件回顾:
第76166940号“国茂自动化 GUOMAO“商标于2024年1月3日申请,商标局于2024年5月7日审查完毕并下发驳回通知。
驳回原因是存在两个在先近似商标,分别是:第9643284号“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和第26276223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
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不服,进行了驳回复审。
二、审理结果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2 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UOMAO”与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UOMAO”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使用的除动画片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动画片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1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使用在动画片商品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案件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1、显著性审查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包含商标本身的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对于中英文组合商标而言,如果其中文或者英文部分并非常见的词汇、短语,或者经过独特的设计、组合,使整体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识别性,那么就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是指一个中英文组合商标在申请之初固有显著性较弱,但如果经过企业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也可以获得显著性。
对于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来说,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包含中文“国茂”和英文“GUOMAO”;引证商标1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GUOMAO”和弱显著识别部分“Cabletech”;引证商标2主要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果猫”和英文“GUOMAO”。
2、近似性的审查
中英文商标的近似度判定包含中文显著识别部分近似判定、英文显著识别近似判定以及商标整体近似判定审查。
1)与中文商标近似判定:
在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对比时,主要看中文部分。如果中文部分相同或高度近似,即使英文部分不同,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中文商标不近似,即便英文一致,也会判定为不近似。就如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中文不同,英文一致,但终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与英文商标近似判定:
在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对比时,如果引证商标仅仅是由英文构成,则近似的判定主要关注英文部分。若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就构成近似。如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情况,英文显著识别部分一致,则构成近似商标。
3)整体近似判定:
在审查时,除了分别考量中文和英文部分,还要从整体上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有些商标虽然中文和英文部分单独看并不近似,但组合在一起后,整体的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3、商品或服务类似性审查
目前,我国主要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该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 个类别,每个类别下又细分了众多小项。例如,第 9 类包含科学仪器、电子产品等;第 41 类涉及教育、培训、娱乐服务等。如果申请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同一类别,属于同一小项,那么即使商品名称不一致,也属于类似商品。
在审查中,除了参考分类表,还要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如果两种商品或服务在这些方面存在较高的重合度,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在上述“国茂自动化 GUOMAO” 商标复审案中,申请商标**使用的动画片商品(0923小类)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而申请商标**使用的除动画片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4、其他影响审查的因素
在上述显著性、近似性以及商品类似性的判定审查之前,首先需要对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的条款。例如:商标的内容或含义如果有悖于公序良俗、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是不被允许注册的;如果申请人申请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为了囤积商标、恶意抢注等,商标局也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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