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高法知行终316号案件里,高人民法院于二审阶段明确指出,发明构思指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期间,发明人为攻克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探寻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这一思路不仅决定了发明进行技术改进的方向,还关乎终形成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构成。
在运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的动力,以及是否存在将现有技术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显著差异,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有动机去改进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那么,在实际处理专利案件时,我们究竟该如何运用这一规则,来准确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呢?
【案情介绍】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层压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如下(绿色高亮显示出区别特征): 针对区别特征“突起在空间中分离”,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耐磨层与光学透射衬底之间的反射率过高。
然后,合议组认为: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在考虑对比文件1第85段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从透明光学衬底的表面延伸的突起设计为空间分离以便于调节突起所在的耐磨层的折射率。
【案例分析】下面,我们先看看对比文件1第85段到底给出了什么样的技术启示?
结合对比文件1图1D,我们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的第85段公开了以下内容:由于填充锥状突起451之间空间的保护层452,是由折射率低于锥状突起451材料的物质构成,所以相较于空气与锥状突起451材料的折射率差值,空气与保护层452材料的折射率差值更小,这就能够进一步抑制界面处的反射现象。
基于对比文件1第85段所公开的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联想到:当用于锥状突起451的材料,与用于衬底450的材料之间的折射率差值,低于用于保护层452的材料与用于衬底450的材料之间的折射率差值时,就能够抑制耐磨层与衬底之间界面处的反射。也就是说,针对“耐磨层与光学透射衬底之间反射率过高”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其实已经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启发。
合议组把对比文件1第85段给出的启示,归纳为“通过降低折射率差来实现抗反射效果”。乍看之下,这种概括似乎并无不妥,但实际上却掩盖了问题的本质。
如上文所述,为了降低空气与耐磨层(包含锥状突起451和保护层452)之间界面的反射,对比文件1的教导内容为:让空气与保护层452之间的折射率差值小于空气与锥状突起451之间的折射率差值,重点在于两者差值的比较,而非降低空气与耐磨层整体之间的折射率差。由此可见,合议组将其概括为“通过降低折射率差来实现抗反射效果”是非常不恰当的。
正是基于这种对“技术启示”的错误概括,合议组进而认定:为解决“耐磨层与光学透射衬底之间反射率过高”的技术问题 ,需要“将耐磨层的折射率调节为更接近光学透射衬底的折射率”。但这种结论显然是建立在不准确的前提之上的。
其次,即便假定“把耐磨层的折射率调整得更接近光学透射衬底的折射率”,确实能够解决“耐磨层与光学透射衬底之间反射率过高”这一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完全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耐磨层材料,来减小耐磨层与衬底之间的折射率差。
倘若合议组所认定的“突起的材料通常比衬底具有更高的折射率”这一事实是准确无误的,再结合对比文件1第85段明确披露的“用于保护层452的材料的折射率低于用于锥状突起451的材料的折射率”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仅需为锥状突起451挑选折射率较低的材料(并不一定非要将突起设计成空间分离的形式),就能够降低(包含锥状突起451和保护层452的)耐磨层的折射率,从而实现降低耐磨层与衬底之间折射率差的目的。
更进一步来讲,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可能会想到,若分别为锥状突起451和保护层452选择折射率更低的材料,那么耐磨层与衬底之间的折射率差或许会降得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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