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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五条相关内容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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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五条相关内容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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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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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分类
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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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5-02-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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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第十五条一款,主要是关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其一定奖励和报酬的规定。第二款,则是关于国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产权激励的方式来促进激发公众的创新和研发热情,也体现了国对知识型人才的重视。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1、在本单位的个人职务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并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以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拥有署名权的,并且应该拥有相应的奖励和报酬等经济权益。‌

   上述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上述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创造过程中,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相关辅助工作和提供相应工作便利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奖励‌:根据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低不少于1500元。

‌报酬‌: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双方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单位也没有制定相关规定的,依照下列方法执行给予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产权‌:《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依据本条款项相关企事业单位,就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除奖励和报酬以外的其他激励措施。这也有助于相关单位更好地吸引和留住相关科技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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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