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预见性规则”? 用一句话概括:“你本可以预见,却未写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事后别想反悔”。个人认为也是专利捐献原则的隐性体现,具体来说,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或修改权利要求时,如果明知(或应当预见)某种技术方案存在替代性特征,却未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后续侵权诉讼中,法院将禁止其通过“等同侵权”主张将这些替代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价值取向:专利的“公开换保护”原则要求权利人清晰划定权利边界,避免“事后诸葛亮”,损害公众利益。
二、高院典型案例:规则如何适用?
案例1:高院“进水套锥面”案 - 案情: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被诉侵权产品改为“平面”。 - 法院观点:锥面和平面均为该领域公知技术,权利人申请时明确选择“锥面”,即主动排除了“平面”。因此,被诉技术不构成等同侵权。
案例2:高院“霍尔传感器”案- 案情:专利使用“霍尔传感器”检测LED板角度,被诉产品改用“红外对管”。 - 法院观点:霍尔传感器、红外对管、激光传感器等均为该领域常见技术,权利人选择“霍尔传感器”即排除了其他类型传感器,被诉技术不侵权。 案例3:高院“缝纫机针杆”案 - 案情:专利限定“针杆驱动机构包含特定齿轮组”,被诉产品改用其他传动结构。 - 法院观点: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时主动删除了其他传动方式,视为放弃对替代方案的保护,不得再主张等同侵权。
三、企业实务建议:如何规避风险?
1. 专利申请阶段 -避免过度限缩:权利要求既要精,也要覆盖可能的替代方案。-说明书留余地:权要概括下,在说明书中详细列举替代实施例,为等同侵权主张留证据。 - 定期更新专利布局:技术迭代后,及时申请新专利覆盖新方案。 - 警惕“等同侵权”陷阱:并非所有技术替换都能主张侵权,需结合行业技术背景综合判断。
2. 侵权纠纷阶段 - 预判对方抗辩:若被诉技术属于行业公知替代方案,可援引“可预见性规则”抗辩。 - 善用“禁止反悔”:检索权利人在审查、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锁定其“放弃”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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