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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的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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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的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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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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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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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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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5-03-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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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科技峰会专利(SEP)战场中有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许可(FRAND)承诺的解释

对于那些进行SEP许可谈判并就SEP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来讲,东南亚诸国,尤其是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正在逐渐成为热点地区。出现上述趋势的原因在于该地区自身大的市场规模以及不断发展的法律框架,而且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便可以更好地处理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随着东南亚国开始应对诸如“如何平衡专利权与竞争法”等复杂问题,东南亚的SEP诉讼格局也正在不断发展。SEP的持有人需要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以根据FRAND条款授予许可。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法院才需要努力应对因许可谈判陷入僵局而提出的SEP禁令请求。实际上,一些发展较为健全的司法管辖区中的法院已经制定出了可以用于决定是否应授予禁令的框架,例如欧盟的华为诉中兴一案,以及美国的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东南亚国适用华为诉中兴(欧盟)或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美国)中所采取的原则的可能性在各个国中是不一样的,并可能会受到各国法律传统和政策重点的影响。一般来说,东南亚国更有可能与华为诉中兴的诉讼框架保持一致,这个该框架强调当事人在寻求禁令之前应进行谈判并遵守FRAND承诺。除了菲律宾以外,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的判例源于美国普通法的传统,在东南亚的直接影响力可能是有限的。在对每个国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本文还评估了反竞争申诉的风险,当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时,专利实施者可能会将其用作一种潜在的拖延策略。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尽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有着普通法的传统,但他们受到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中美国普通法原则的影响可能性较小。英国的普通法与美国体系的发展道路完全不同,导致这些司法管辖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解释和实践。

   虽然英国的案件采用了华为诉中兴一案的原则,但英国的立场已经在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借助了像无线星球(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这样的裁决。在该案中,英国高法院认定其有权实施全球FRAND税率,以作为授予禁令的替代方案。这一结果反映了与初的华为诉中兴一案框架的重大不同,上述框架主要关注的是SEP持有人和实施者在许可谈判中的义务。

   英国法院现在承认他们有权制定全球FRAND条款,从而有可能将自己定位为解决国际许可争议的地点。尽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不太可能按照英国法院的指示来实施全球FRAND税率,但在考虑是否会在SEP案件中授予禁令时,仍将借鉴华为诉中兴的框架。这反映了人们普遍持有的观点,即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仍然是具有地域性的。此外,新加坡法院对SEP持有人提出的禁令请求的态度可能会受到竞争法原则的影响。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表示,SEP持有人寻求禁令可能会引发有关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在SEP持有人承诺会遵守FRAND条款的情况下。马来西亚也制定出了一份指南,这类似于新加坡有关知识产权处理问题的CCCS指南。理论上,在法庭上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机行业实施者可以向相关的竞争委员会提出投诉,以作为一种延迟诉讼程序的策略。

   印度尼西亚在印度尼西亚,SEP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更多地受到类似于华为诉中兴而不是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的影响。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其法院倒是可以考虑由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发出的有关华为诉中兴一案的裁决结果所建立起的结构化框架。《反垄断法》(1999年第5号法律)明确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并不属于该法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可谈判和SEP持有人的行为不太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泰国泰国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法院成立于1997年,专门负责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在未来涉及知识产权的FRAND案件中,该法院是否会更紧密地与美国或欧盟所采取的原则保持一致仍不确定。在泰国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法院中,在华为诉中兴案中所体现出的原则比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的裁决更有可能得到适用,特别是考虑到泰国目前是在大陆法系下运作的。泰国的竞争法尚未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这导致泰国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法院所使用的方法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美国,普通法原则就禁令的授予提供了指导,如苹果公司和摩托罗拉的案件,而在欧盟,华为诉中兴一案则强调了FRAND在此类事务中的作用。截然不同的法律框架引发了人们对于泰国将如何驾驭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疑问。泰国的竞争法,特别是2017年《贸易竞争法 B.E. 2560》,并不包含针对知识产权或SEP的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尚不清楚竞争委员会是否会受理有关SEP持有人行为的投诉。华为诉中兴案的框架为泰国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法院在解决SEP执行问题时提供了一种令人信服的方法。该框架强调了FRAND调查,优先考虑进行善意的谈判。

   菲律宾由于两国之间的历史渊源,菲律宾的专利诉讼判例会受到美国判例法的影响。菲律宾法院评估专利侵权的方式(包括使用等同原则和权利要求解释等)与美国的做法保持一致,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SEP案件被提交至菲律宾法院的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采用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中的原则。菲律宾的竞争法并未明确谈到知识产权的影响,包括SEP事项。但是,常设仲裁法院规定,保护知识产权、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合法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是在滥用支配地位,而滥用支配地位正属于常设仲裁法院所界定的非法行为。因此,鉴于竞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菲律宾竞争委员会中提出平行诉讼的风险不太可能很高。

   越南越南新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在2025年1月1日之后成立。设立这个新法院的目的是解决越南日益增长的、愈发复杂的知识产权争议,而这也与越南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承诺保持一致。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配备了接受过知识产权法培训的法官,以确保他们就知识产权争议作出的裁决时能够拥有更好的质量以及一致性。越南确实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其法律和司法制度深受中和法国法律的影响。鉴于法国法律对越南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的背景下,越南的法官可能确实会更喜欢采用欧盟法院审理的华为诉中兴案,而不是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一案。法律学者在解决越南法律中的空白时经常会引用法国的法律原则,这算是一种殖民时代的遗产。越南竞争法并未明确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作出规定。但是,无论如何,《竞争法》第4条2款规定,如果本法与其他法律在反竞争行为、经济集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存在着任何差异,则以后者为准。这表明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将优先于竞争法。同时,这也意味着,在SEP持有人尝试在越南知识产权法院中维护其专利时,知识产权法院需要处理该SEP持有人所作FRAND承诺带来的影响。

   结语有关SEP权利的执行以及FRAND许可条款的事务好由专门处理专利法的法院处理,而不是由负责处理竞争法的机构处理。这种方法允许对专利法进行更集中的解释,并对许可争议作出全面的裁决,这些争议有可能会异常复杂和微妙。法院会更有能力处理与专利相关的具体法律原则,而解决竞争问题的机构在SEP事务方面可能不具备相同水平的专业知识或清晰的管辖权。通过在华为诉中兴和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可以针对FRAND义务来阻止SEP的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菲律宾以外,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法院可能会采用华为诉中兴案的原则来执行SEP专利。

   然而,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不确定性在于,它们各自的竞争法都包含针对SEP专利的指导方针,这引发了人们对SEP专利持有人可能不得不处理两个战场的担忧,即在民事法院的诉讼以及在竞争法院出现的另一个战场。东南亚为SEP诉讼提供了具吸引力的前景,这得益于其大的市场规模和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充满活力的法律框架。这些国热衷于在全球的SEP诉讼舞台上找到自己的定位,为SEP许可谈判提供战略支持。文章来源:中保护知识产权网

供稿:维权援助部(保护协作部)编辑:综合管理部审核:姚珅 李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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