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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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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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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联系方式
电话:
13402671757
传真:
0512-62920895
手机:
13402671757
QQ:
2574439638
邮箱:
grounze@foxmail.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类型
申请
知识产权类型
其他知识产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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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5-03-06 13:20
浏览次数
9

    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以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

(2)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

(3)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

(4)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条件的年限解释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当年”和“近一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3.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4.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价

1. 知识产权

(1)在中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请企业。

(3)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评价指标

(1)Ⅰ类指标: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级农作物品种、国新药、国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Ⅱ类指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3.知识产权的使用

(1)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限使用一次。

(2)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4.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5. 知识产权确认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国防专利。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3)植物新品种。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公布的植物新品种。

(4)国级农作物品种。农业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

(5)国新药须。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6)国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7)软件著作权。版权局中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发布的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2.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0%(不含50% )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2.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收入占比的确认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本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1.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研发活动评价——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3.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4. 研究开发费用(1)研究开发费用分类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在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8)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2)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1)研究开发费用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2)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3)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5. 销售收入口径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9.研发费用占比的确认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创新能力评价

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2.达标分值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3.指标分值结构序号指   标分值1知识产权≤3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4企业成长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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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