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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公知常识证明的一般原则与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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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公知常识证明的一般原则与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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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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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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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原则

  判例法(T 438/97、T 329/04、T 941/04、T 690/06、T 2132/16)已明确规定,如果某些信息作为公知常识的地位受到质疑,宣称其为公知常识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如书面文件或口头证据(T 939/92)。例如,在T 1540/14案中,由于未提供充分的公知常识书面证据,上诉委员会推翻了审查部门的认定。

  在T 766/91案中,法院解释称,只有在公知常识的地位受到质疑时,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T 2101/12案就是这一原则的应用实例,该案认定无需书面证据,因为上诉人 “从未质疑该工艺……确实属于公知常识”。

  上诉委员会无一般义务

  虽然在审查和异议程序中可能确实如此,但在T 1090/12案(单方面决定)中,上诉委员会判定,上诉委员会本身无需遵循这些原则行事。委员会表示,“上诉委员会并无一般义务为公知常识的存在提供书面证据”。委员会称,由于 “其成员从之前处理的案件中了解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些特征”,因此 “应由上诉人证明委员会的判断存在错误”。T 1370/15案确认,这一原则甚至适用于双方间的上诉程序,并指出 “仅仅否认此类公知现有技术的存在是不够的”。

  书面证据的日期

  在T 1110/03案中,上诉委员会判定,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需要在优先权日之前公布。他们指出,这些文件:

“即便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上,也并非完全取决于其公布日期。例如,词典从定义上讲,是对词典出版日期之前(有时甚至是几个世纪或几千年前)就已存在的词汇含义的记录,这可能关系到解释问题,进而影响新颖性。同样,技术评论文章从定义上讲,是对其自身出版日期之前该领域公知常识的记录,这尤其可能关系到已公布文件的公开充分性问题,进而影响所主张主题的新颖性。”

  这一概念在T 608/07案中也得到了支持。在该案中,D6是大学课程材料,在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出版。委员会认为,其内容 “并非讲师的个人观点,而是明显与该领域多年来广为人知的主题相关”。

上诉委员会T 2196/15号裁决:一则警示案例

  在T 2196/15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所面临的一些困难。在该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判定,发明领域内一位教授的个人知识不能 “用于确定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的公知常识”。委员会认为,这位教授 “是该领域的一位学者”,他 “对相关事项的知识和理解显然远远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具有平均知识和能力的经验丰富的从业者)的预期”。

  在同一裁决中,有一篇科学文章被提交用于证明公知常识。或许是由于该领域非常新,教科书尚未涵盖相关技术知识,这篇科学文章被认可为可以表达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但这一情况并不常见。然而,文章内容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争议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此外,还讨论了一系列其他文件,包括在一次会议上展示的幻灯片,但终得出这些文件均不适合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结论。

原创 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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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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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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