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实质审查过程与我国大体相同,申请人请求进入实质阶段后,经审查员审查,如果未发现不予授权的理由,则会发出授权决定。对于驳回程序,会依次下发三种通知书,分别为初驳回理由通知书、终驳回理由通知书及驳回决定。
对于通知书,申请人可以仅提交意见书来表达意见,也可以提交修改文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具体采用何种答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类型、通知书类型、对于授权时间的期望以及拟花费的费用。
关于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在收到针对新颖性质疑的通知书时,申请人首先需要分析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若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则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缺陷;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则可以通过意见书进行意见陈述,说明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该申请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根据《韩国特许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能够轻易地获得该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则该专利申请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创造性问题,申请人可以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公知技术和对比文件轻易得到该申请的角度进行抗辩。申请人还可以主张对比文件中未提供有关该申请发明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内容与该申请的发明在技术内容和技术效果上存在差异。或者,申请人可以主张该申请的发明和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内容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具有不同的技术重点。
关于单一性的审查意见
在收到针对单一性质疑的通知书时,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可详细论述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多项发明创造,他们之间具备单一性。
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是可以接受的,申请人可以保留一组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可根据需求进行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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