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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商标法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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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商标法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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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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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类型
申请
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身份
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商标数量
独立商标注册
商标样式
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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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5-03-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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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日,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条例》的修正案即将生效。此次修正旨在遏制对加拿大商标制度的滥用,并提高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程序的效率。

 

一、在法院诉讼中需要提供使用证明

 

《商标法》第53.2(1)条授权联邦和省法院在确信根据该法案已构成诉因的情况下,可作出“任何适当的命令”。

 

自2025年4月1日起,第53.2条将进行重大修订。目前,商标注册在注册后三年内因未使用而不得被撤销,允许新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寻求并获得禁令救济,依赖于可能尚未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权利。

 

第53.2条新增的(1.1)款要求,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商标所有者在联邦和省法院给予其任何救济之前,必须证明“在加拿大使用”或“特殊情况”可以解释未使用的情况。新增的子款内容如下:

 

例外情况(1.1)如果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提出申请,声称有违反19、20或22条的行为,除非该商标在该期间内在加拿大使用,或者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解释在该期间内未在加拿大使用,否则所有者无权获得救济。

 

新增子款的目的是防止不法“权利持有人”基于其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获得救济,例如那些对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利益的“商标流氓”。

 

目前尚不清楚法院将如何解释这一新子款。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不清楚所需使用的程度,以及该商标是否必须在加拿大与“相关”商品/服务(即与特定指控相关的商品/服务)一起使用,还是只需与所依赖的注册中列出的任何商品/服务一起使用即可。

 

二、官方标志将面临挑战

 

根据《商标法》,官方标志通常被视为“超级标志”。它们是任何“徽章、纹章、徽标或标志”,已被加拿大公共机构“采用并使用”,商标注册官(注册官)已通过在《商标期刊》上发布公共通知,告知其采用和使用。只有公共机构可以持有此类标志,这些标志可以涵盖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一旦发布公共通知,根据该法案,第三方在未经官方标志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在与业务相关的任何情况下,作为商标或其他方式,采用或使用任何由...组成的标志,或与...如此相似以至于可能被误认为”的官方标志。因此,如果商标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以官方标志为由对未决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能需要获得官方标志持有人的同意才能克服审查员的异议。

 

历史上,挑战或使官方标志无效一直非常困难——直到现在。

 

自2025年4月1日起,如果官方标志持有人实际上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法案和条例的新规定将授权注册官发布公共通知,声明其官方标志的禁止性规定不再适用。注册官可以主动这样做,也可以在收到任何人的请求并支付规定费用(325加元)后这样做。

 

对于有抱负的商标所有者,这些变化有可能简化官方标志持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时的使用和注册路径。

 

在2025年4月1日之前,官方标志持有人好审查其组合商标,并考虑其作为“公共机构”的权利和地位是否可能面临挑战。如果是这样,他们可能希望申请普通商标,以保留其权利。

 

三、商标注册官在TMOB程序中将拥有新权力

 

修正案还将授权注册官在法案11.13条下的异议程序、第38条下的反对程序和第45条下的撤销程序中裁定费用、发布保密令和命令案件管理。

 

(一)费用裁定

 

目前,在TMOB程序中无法获得费用裁定,任何一方都无法收回这些程序的通常相当可观的费用。

 

然而,自2025年4月1日起,注册官可以裁定费用,但仅在特殊情况下,并且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他们必须解释为何费用是合理的。此类裁定的目的是遏制在TMOB程序中的不良、不合理或骚扰性行为或做法。CIPO发布的相关实践通知建议,此类行为或做法可能包括:

 

如果以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导致对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的注册申请被拒绝;

 

如果在法案第37(1)条规定的原申请广告之日或之后提出分案申请,导致对手必须启动多个反对程序,以反对商标与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注册;

 

如果提出听证请求的当事人在预定听证日期前不到两周撤回其听证请求;以及

 

如果一方在程序中表现出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不必要的延迟、复杂性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官裁定费用的权力不具有追溯效力;据称不良、不合理或骚扰性的行为或做法必须发生在2025年4月1日之后,注册官才会裁定费用。注册官可以决定由哪一方支付费用以及向哪一方支付,并且可以规定对于未作出决定的程序不授予费用。此外,费用裁定不取决于程序的结果;例如,如果在程序过程中“胜诉”方表现出不良、不合理或骚扰性行为或做法,则“败诉”方可能有权获得费用裁定。

 

费用的金额也由修正案规定,并将取决于授予费用的情况。费用裁定是规定开始给定程序的费用的倍数,从规定费用的两倍到十倍不等,具体取决于情况。例如:

 

如果以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导致对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的注册申请被拒绝,对手有权获得相当于法案第38(1)条规定的提出反对声明费用的十倍的费用裁定(1,085.76加元×10=10,857.60加元)。

 

如果在法案第37(1)条规定的原申请广告之日或之后提出分案申请,导致对手必须启动多个反对程序,以反对商标与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对手有权获得相当于法案第38(1)条规定的提出反对声明费用的两倍的费用裁定(1,085.76加元×2=2,171.52加元)。

 

如果在预定听证日期前不到两周取消听证请求,取消请求的一方可能需承担相当于开始程序的费用的两倍的费用,即法案第38(1)条规定的提出反对声明费用(1,085.76加元×2=2,171.52加元),法案11.13(1)条规定的提出异议声明费用(1,387.00加元×2=2,774.00加元)或法案第45(1)条规定的开始撤销程序的费用(579.42加元×2=1,158.84加元)。

 

如果一方表现出不合理或骚扰性的行为或做法,导致不必要的延迟、复杂性或费用,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当于开始程序的费用的五倍的费用裁定,即法案第38(1)条规定的提出反对声明费用(1,085.76加元×5=5,428.80加元),法案11.13(1)条规定的提出异议声明费用(1,387.00加元×5=6,935.00加元)或法案第45(1)条规定的开始撤销程序的费用(579.42加元×5=2,897.10加元)。

 

注册官关于费用的决定将包含在程序的终处理中,并且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申请进行上诉。注册官关于费用的决定的认证副本可以由一方在联邦法院提交,并且在提交后,该决定成为并可作为法院的命令执行。

 

(二)保密令

 

目前,当事人在TMOB程序中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可以通过CIPO的网站公开获取。这些材料包括宣誓书和法定声明、交叉审讯的笔录、书面陈述等。

 

然而,自2025年4月1日起,当事人可以要求注册官发布保密令,以保持证据部分的机密性,不向公众公开。即使程序的当事人同意保密令,也仅在特殊情况下,由注册官自行决定发布,因为它涉及对公开法院原则的重大偏离。寻求保密令的一方必须在提交证据之前提出请求,并且:

 

包括拟提交证据中希望保密的信息的描述;

 

声明拟提交证据中的信息尚未公开;

 

解释为何应将拟提交证据中的信息视为机密;

 

表明是否已获得另一方同意提出请求;以及

 

提供完成注册官提供的保密令范本所需的所有信息。

 

如果注册官发布请求的命令,任何**的“机密信息”将被视为机密,包括提交的证据的摘录、任何交叉审讯的笔录摘录以及涉及此类机密信息的书面陈述。注册官的保密令的认证副本可以提交到联邦法院,并且在提交后,该命令成为并可作为法院的命令执行。如果命令的一方发现违反或可能违反该命令的情况,有责任在联邦法院寻求补救。

 

然而,如果在TMOB程序中违反保密令,注册官可以对违反方裁定费用。

 

(三)案件管理

 

目前,TMOB程序的当事人无法进行案件管理。但自2025年4月1日起,注册官可以命令TMOB程序继续作为案件管理程序进行。

 

修正案规定,在两种不同情况下可以进行案件管理:

 

如果需要以比条例规定的方式更高效和节省成本的方式处理事项,注册官可以发出指示或作出命令,以补充条例规定的步骤和时间表;

 

如果特定程序需要“高度和持续”的指导,注册官可以采取更积极的方法,命令该程序继续作为案件管理程序进行,并改变条例规定的步骤和时间表。

 

这种新权力仅在特殊情况下行使;TMOB已经明确,与保密令一样,案件管理是例外,而不是常规。在决定TMOB程序继续作为案件管理程序进行时,注册官将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是否需要注册官介入程序,以高效和节省成本的方式处理事项;

 

程序效率;

 

程序中的证据数量;

 

程序的复杂性;

 

当事人是否由律师代理;

 

涉及相同或类似当事人的相关文件数量;

 

程序可能需要的注册官干预程度;以及

 

程序是否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重大延迟。

 

对于案件管理程序,注册官可以发出指示或作出命令,免除、补充或改变任何适用于程序或程序任何步骤的条例规定。注册官还可以发出指示或作出命令,确定完成程序任何步骤的时间或方式。

 

然而,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此类指示或命令不得与某些条例规定不一致,这些规定在CIPO发布的相关实践通知中列出。

 

四、下一步行动

 

修正案已经终确定,不得更改。它们于2025年2月26日在《加拿大宪报》公布。一旦修正案于2025年4月1日生效,CIPO发布的相关实践通知也将生效。实践通知将提供指导,说明注册官将如何执行法案和条例的修正。此外,在未来几周内,CIPO将发布一个新网页,总结修正案。 

供稿: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浙江分中心、杭州分中心、宁波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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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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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