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①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
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 业 可 通 过 “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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