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绝大多数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丹麦还是北欧专利协作组织(NPI)的成员,其加入了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并和中签署了PPH试点项目协议。
与我国不同,丹麦就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立法,因此丹麦的《专利法》仅保护发明专利。
专利权利
专利获得的专有权,指除专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不适当地实施发明:
1.制造、供应、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或为此目的进口或拥有该产品;
2.使用或提供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3.供应、销售或使用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或为此目的进口或拥有该产品。
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利人的专有权:
1.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与专利主题有关的出于实验目的的行为;
3.在欧盟、欧盟成员国或其他国/地区,限于获得人类或动物用药品的销售许可而进行的必要行为;或
4.根据医生的处方在药房中制备药物。
专利保护期
丹麦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长为20年。权利人需逐年支付维护费,才能使专利权在此期限内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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