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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研究报告剖析创新专利制度的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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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研究报告剖析创新专利制度的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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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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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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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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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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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6-2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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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题为《创新专利产生的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就该国特有的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制度对经济和知识产权创新所产生的影响予以了深入分析。报告指出,澳大利亚的创新专利制度对发明人个人和中小企业带来的利益甚微,而其产生的经济价值亦有可能因法律不确定性而大打折扣。以下是该报告的主要结论:

    创新专利的价值体现较为模糊

    澳大利亚的创新专利制度和多数国的实用新型保护有所类似,其创造性适用标准低于一般意义上的标准专利,无需进行实质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即可授权,但不能作为对抗第三方的法律依据。创新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8年,经专利权人或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局可对创新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满足专利性要求的创新专利,具有同授权标准专利一样的法律效力。由于标准低、审批快,创新专利的整体费用较低,澳大利亚设立此类专利的目的在于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保护其发明创造,引导其使用专利制度。

    报告选取了创新专利制度对研发支出、企业效益和企业存活率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剖析,并收集了个体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对该制度的重复使用程度。但数据显现了较为混杂的信息,例如,尽管信息显示获得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的确有可能增加企业的存活率,但对创新专利予以实施的现例却不多。由此可得,创新专利的价值或许并非体现在实际实施当中,而更多的是对其他竞争对手产生某种不确定因素。

    同样,报告发现,同时拥有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的制造型企业的研发投入高于其他同类企业。但报告并未展现其他行业是否亦存在此类情形。此外,目前未发现创新专利能够给予中小企业帮助的确凿实例。例如,报告显示创新专利并未对澳大利亚的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如促进销售或提升市场准入门槛。与之相比,韩国于2012年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则表明,持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韩国企业销售量有所增加。

    中小企业是创新专利申请的主力军

    报告显示,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是创新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自原有的“小专利”(petty patent)于2001年更名为“创新专利”后,截至2013年,90%以上的创新专利申请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提交。其中,中小企业提交的创新专利申请和标准专利申请在总量中所占比例相近,分别为31%和39%;个体发明人提交的创新专利申请在总量中所占比例达60%以上,标准专利申请所占比例则为35%。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共受理18,272件创新专利申请。继2012年创下1,856件申请的峰值后,连续两年申请量出现下降,2014年降至1,523件。据统计,79%的创新专利申请人拥有澳大利亚居所,与之相比,标准专利申请人的这一数值仅占10%,由此更为证实该专利制度主要是保护和促进澳大利亚本土企业和个体发明人的发明创新。尽管如此,2013年,澳大利亚本土的创新专利申请人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88%降至68%。与此同时,创新专利申请在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总量中(临时专利申请不计算在内)所占比例仅为5%,由此表明该制度并未受到广泛应用。

    中小企业多次提交创新专利申请的比例较低

    报告数据显示,澳大利亚仅有23家中小型企业是创新专利制度的热衷使用者,每家至少提交了5件创新专利申请,且至少1件付诸实施。几近74%的创新专利申请者仅提交一次创新专利申请,之后再未提交创新或标准专利申请。同时,83%的创新专利申请人从未申请实质审查,且78%的申请人因考虑到创新专利的实际价值有可能低于110-220美元的续展费,而任凭该专利在保护期届满前失效。此外,先提交创新专利申请而后提交标准专利申请的多为国际型或大型企业,并非是该专利制度初衷所期望予以帮助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鉴于该制度所产生的低私有价值,该制度对多数使用其的中小企业而言就是一项净成本支出。同样,该报告亦注意到,韩国此前的若干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鼓励专利申请量增多方面确有建树。

    创新专利价值有可能因不确定性而大打折扣

    数据显示,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每年在创新专利上投入的花费约为1,160万美元,其中包括申请、续展、审查和异议费用,占据了该专利制度近95%的运行成本。同时,创新专利作为整体每年所产生的大化私有价值不足千万美元。由于创新专利在获得审查证明书之前,第三方不能对其提出异议,且多数创新专利未获得进行维权所需的审查证明。因此,创新专利产生的私有价值有可能被第三方向消费者和其他生产商支出的不确定性成本而抵消,但这种抵消在实际中往往很难予以量化。

    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成为知识产权界人士关注的一个热点。2015年初,“中-欧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可持续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IP Key) 项目公布有关实用新型制度的研究报告,对中与奥地利、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6个拥有实用新型制度的欧洲国的法律保护、申请程序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了比较分析。报告认为,尽管实用新型制度因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而经常受到外界的诟病,但数据显示该制度的确在促进经济发展、技术扩散和保护中小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同时指出,随着发展中经济体迈入高收入经济体行列,其对实用新型的需求会逐步降低。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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