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4月通过沈某某专利事务所上报北京国知识产权局。期间几次答辩,2020年知识产权局下发了驳回申请的决定。专利法规定可申请复审,可申请复审的程序原告不明白,想找个代理商给复审。
原告在手机上查到沈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某事务所),原告电话联系了,他约原告去,接待原告的人叫朱某某,她说他们就是某事务所,她把原告的材料拿到里边去,一会儿回来说他们老师看了说成功率在百分之九十。原告问多少钱,她说五千元,原告说太多了,她说复审难度大,原告说四千吧,之后有一个人说行,给原告办减费手续啦,原告问他是什么官,朱某某说他是总裁。原告又问他们办过药品专利代理吗,他说办了几个,有的下证了,有的正在办理中。那个总裁问原告办不,办理的话签合同交四千元,原告说行,四千元成功也行。这样双方签了合同,原告交了四千元,合同及收据上都是某事务所的公章。原告回家听信,过几个月去沈阳问,他说没来通知。
到2022年2月18日专利复审答辩一次下达,朱某某用电话通知原告,原告说他们答辩吧,他说别答了只能无效。原告再三问她才说:他们是某公司,当时写合同时是某公司和某事务所两家公司合作,现在两家不合作啦,某公司答不了辩,她给原告某事务所电话,让原告自己找某事务所答辩。原告给某事务所打电话,他说让某公司把收原告那四千元钱交他,就给原告答辩,不交他四千元他不能给原告答辩。这样原告来几次而答辩期已到。没办法是原告自己答辩,而专利复审委员说答辩说服力不强而被驳回复审,维持原决定。某公司给原告从2017年至今七年的心血及后半生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及精神上的创伤,也给原告的近亲带来了以后生活上创伤。原告的专利复审失败是由被告导致,被告为了挣钱,当时未告知原告其与某事务所合作马上到期一事及被告未向某事务所及时转交原告所交的四千元代理费而造成。原告的专利失败给原告及近亲带来精神上创伤,被告应赔精神损害五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根据合同相对性,与某公司无关。根据前几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某事务所已退回原告4,000.00元答辩费,因此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评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某公司与案外人某事务所系合作关系,被告某公司借用某事务所资质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某公司与专利相关业务由某事务所对外与客户签订合同。
原告欲就“小儿黄子肺炎散”申请专利,其于2020年8月25日与某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约定针对国专利局对原告下发的驳回复审意见进行答辩。某事务所为原告向国专利局进行一次答辩后,国专利局又下发第二次审查意见,某事务所未对第二次审查意见进行答辩,原告专利复审失败。原告于2023年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专利所、某公司,该院作出(2023)辽0106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辽01民终1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事务所返还原告代理费4,000.00元,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专利复审失败,给原告及其亲属带来精神创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金,故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
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二是此侵害与其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精神损害结果到达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委托专利复审答辩事宜过程中人身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且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这下好了专利申请被驳回了,配方不再是保密了,大家都可以用了,当然到底能不能用,有没有疗效咱不知道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试一下,我不负责任噢图片图片图片图片。
以下是公开的配方: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包括黄油和鸡子。主治小儿肺炎、气管炎、咳嗽并能够提高儿童抗感冒免疫力;避免了儿童患病久治不愈、长期受针剂、吊瓶的痛苦以及不能得到治的痛苦,更为山区儿童降低就医成本、轻松解决疾病困扰。
1.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其特征在于:包括黄油和鸡子,黄油和鸡子按照质量比3:10进行配比。
2.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步骤一:鸡子敲碎入碗,搅拌至蛋白蛋黄融合;步骤二:取黄油于铝锅中熬至翻开,即温度240-280C;步骤三:将步骤1中混合均匀的鸡子倒入步骤二的油锅中,直至鸡子成型改中火即温度180-200C,将鸡子搅拌成直径1-2cm的颗粒状;步骤四:改微火即温度100-140C将鸡子摊于锅底3-5min进行烘干,烘干至无水状态,鸡子呈棕黄色即肺炎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小儿黄子肺炎散服用方法如下饭后服用,单独服用或随饭服用1-7岁幼儿,每日两次,每次30g;7岁以上儿童,每日两次,每次54-60g。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小儿黄子肺炎散在15C一下保质期为2-3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儿黄子肺炎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黄油为市售乳制品类黄油。
这权利要求写的感觉像是疾病治疗方法,要根据经验等得到的配方,并不是依靠实验,实验数据来论证得到的技术方案,所以这个被驳回我感觉不冤。
那么配方能不能申请专利呢?
答案是能。
来源:Yamen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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