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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车避免“失衡”,亟需专利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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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车避免“失衡”,亟需专利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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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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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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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电动平衡车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为直接地说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一方现场骑行电动平衡车,在口头审理庭进行了演示。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将保密审查规定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主动进行优先权核实程序**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颇为典型。与此同时,涉案专利相关的专利诉讼涉及国内知名电动平衡车厂商,因此,该案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这不是涉案专利**遭遇专利纠纷,其已被他人先后提起8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中国涉及多起专利诉讼。有专家指出,电动平衡车厂商开展“专利战”的背后是市场争夺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相关厂商应提前在全球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避免因专利保护地域性带来的专利纠纷。

  案件独具看点

  据了解,涉案专利是一件名为“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110089122.9),专利权人为陈和。该案是将3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的合案审理,3位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分别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廉芳芳、安秋锦。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涉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3位请求人均提交了约20份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专利文献、审查档案、报纸等。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针对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密审查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据悉,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系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中新增的无效理由,本案是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入公众视野。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是在中国完成的,不符合保密审查的规定。专利权人则表示,其已经提交著录项目变更,拟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陈和变更为陈星。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专利案卷中的优先权文件可以查阅和复制,因此,该案在新颖性判断中的优先权之争,也使请求人主动进行优先权核实程序**进入公众视野。请求人认为,如果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则专利权人在信息时报刊登的关于其产品的新闻报道可能成为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关键证据。专利权人则认为,信息时报的新闻报道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

  据了解,考虑到该案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安排了**审查员组成五人合议组进行案件审理,并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合议组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保证案件审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当天,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当庭宣判口头审理结果。

  纠纷由来已久

  据悉,此次无效并不是涉案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短兵相接”。美籍华人陈星是一位职业发明家,也是电动平衡车品牌索罗维尔的创始人,自主研发了独轮车、扭扭车等平衡车产品。本案的专利权人陈和是陈星的利益相关人。纳恩博曾联合赛格威公司以及平衡车发明人迪恩卡门(Dean Kamen)针对索罗维尔品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337 调查”。此外,陈和与陈星还在中国和美国起诉纳恩博专利侵权。

  此前,陈和以纳恩博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纳恩博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随后,纳恩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此外,陈星在美国起诉纳恩博专利侵权的案件尚未宣判。

  涉案双方在中国和美国已经涉及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有专家指出,涉案双方开展专利“攻防战”的底气源自各自在电动平衡车领域的专利实力。

  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行天下)知识产权运营总监聂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86年到美国之后,陈星便开始从事技术创新,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智能运动健康设备的研发工作。目前,陈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50余件专利,技术内容涉及滑板车、风火轮、平衡车、水鸟等诸多产品。

  “赛格威公司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电动平衡车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并掌握了该领域的大部分基础性专利。纳恩博通过收购赛格威公司,获得了赛格威公司的品牌优势以及400多件平衡车领域的核心专利及专利许可。”纳恩博法务与知识产权部总监范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创新专利先行

  “商人无利不起早”,有专家指出,纳恩博通过收购赛格威公司,致力于在全球市场推广平衡车产品;陈和、陈星则通过与乐行天下合作,欲开拓中国市场。涉案双方在中美两国开打“专利战”的原因之一,或许是为了争夺平衡车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

  “2015年4月,纳恩博在获得小米科技、红杉资本等企业和机构的8000万美元联合投资后,全资收购了赛格威公司,收购不仅解决了此前由赛格威公司向ITC申请的‘337调查’,还获得了赛格威公司在平衡车领域的核心专利。随后,纳恩博致力于开拓全球市场。”范溯介绍。

  聂智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陈星与乐行天下共同合作、优势互补,在深圳共同成立一家中国企业控股的合资公司,从而将其拥有的平衡车技术引入中国,在中国市场孵化陈星的下一代全新平衡车概念设计,并与其他平衡车企业一起打造有序竞争、规范发展、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以推动中国平衡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电动平衡车作为新兴的绿色代步工具,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电动平衡车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专利纠纷也逐渐增多,涉案双方的“专利战”正是该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缩影。此前,多家电动平衡车厂商都曾陷入知识产权诉讼漩涡。

  “从2001年第一台赛格威平衡车诞生伊始,行业发展一直是在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中前行,因此相关企业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该领域频发的专利纠纷恰恰体现了电动平衡车厂商对专利制高点的争夺。”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教授蔡中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从提交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扩散与传播速度则要快的多,这就提醒相关平衡车厂商不仅注重在本国开展专利布局,还应积极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注重在多个国家及时开展专利布局,避免因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带来的不必要纠纷。

  在蔡中华看来,电动平衡车厂商不仅面临诸多专利纠纷,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仍存在一些障碍。比如,由于我国《道路车辆分类管理与代码》具有一定滞后性,目前,电动平衡车这种新型代步工具在技术上归类不清等。“此时,电动平衡车厂商应搁置纠纷、抱团取暖,加强合作,同时,通过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以促进电动平衡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蔡中华表示。(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冯飞通讯员娄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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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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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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