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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披露或将成为在韩国申请药用发明专利的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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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披露或将成为在韩国申请药用发明专利的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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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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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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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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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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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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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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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方案是纯粹的临床试验的计划。但是,如果涉及目前已知抗癌药物的临床试验,是否会导致治疗某种特定癌症用途的药物在这样的方案中被公开?此外,是否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对临床试验的成功有合理的期望?在近期的第一印象案件中,韩国专利法院否定了上述问题。

 

  一、背景

 

  自2007年起,如果任何人计划在美国开展人体临床试验,要在试验开始后立刻在ClinicalTrails.gov数据库(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负责运营的公共注册平台)公布该试验计划。欧洲、日本、韩国监管部门也效仿实施了类似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与联合给药、二次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有关的技术特征的给药方案发明等在申请专利之前,潜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将在ClinicalTrials.gov网站上公布。

 

  但是,韩国要求申请药用发明时,除非药理机制已被了解,需要在原始规范中披露药理学数据,并允许对药物进行用途鉴定(因此该发明可以被称为“已完成”)。在韩国,给药方案发明如果不在初的应用中包含足够的临床试验数据,通常无法满足这一严格的“药理学数据描述要求”。这一直存在问题,即是纯粹的临床试验计划披露或没有具体数据证实药理作用的预测性案例在韩国常被引用为现有技术,并否定利用公开临床试验数据作为规范证明的药用专利权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专利申请问题

 

  在近期韩国专利法院一个涉及Perjeta?的专利申请案中,一个女性HER2阳性乳腺癌重要的早期治疗方案,声明为抗乳腺癌抗体(pertuzumab和trastuzumab)和化疗药物(紫杉醇和卡铂)的治疗组合。在诉讼期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根据一个同样使用该治疗组合并披露在ClinicalTrails.gov上的临床试验计划,以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该申请。在该引用之前,尚无对此发明进行的任何体外或临床前研究。

 

  尽管申请人辩称所引用的案例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临床试验计划,其药理作用无法被客观证明,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该治疗组合的优越效果,KIPO终仍驳回了申请。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出上诉请求,但IPTAB驳回上诉,认为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披露了相同的构成,并且药物用途是固有的,因此缺乏新颖性。此外,IPTAB基于①引用中的披露计划中明确声明了同样的药品用途“早期HER2阳性乳腺癌”,②引用的参考文献中描述的临床试验是一个二期临床试验的计划,药理作用必然已在先前的临床前阶段确定,因此,一名技术专家必将对所述治疗组合针对早期HER2阳性乳腺癌的治疗效果具有足够的信心,这也同样否定了该申请的创造性。该申请人随后上诉至知识产权法院。

 

  三、专利法院判决

 

  作为一个入门级问题,申请人试图辩称,如果披露计划中缺乏确认性效果,则它不可能是现有技术。然而,专利法院支持现有规则,即“不完整”发明在韩国技术专家本应理解的范围内视同现有技术。在本案中,专利法院首先指出,如果测试的只是已知抗癌药物的组合,第二阶段临床试验可以直接进行,而无需进行临床前或第一阶段临床试验。由此,专利法院认为,技术专家可从所引披露计划中理解药物用途尚未通过临床前或第一阶段临床试验确认,而需要通过将来进行的第二阶段临床试验得到确认。

 

  然而,专利法院驳回了IPTAB关于治疗组合缺乏新颖性的说法。尽管IPTAB认为所引用的披露计划揭示了与本发明相同的构成,并且所述药物用途是固有的,专利法院则认为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仅仅是进行临床试验的计划,技术专家不能够客观地确认任何药理作用或药物用途。

 

  专利法院还驳回了IPTAB关于该发明缺乏创造性的裁决,理由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所要求保护的治疗组合可能具有治疗效果。专利法院裁定:①两种药物同时使用比单独使用效果或强或弱;②即使已知这两种单独的药物对癌症具有治疗效果,技术专家也无法合理地预测所请求的治疗组合是否具有协同作用;③因此,技术专家仅基于将来要进行临床试验这一事实,不能够合理地预测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将表现出什么样的药理作用。

 

  四、重要性

 

  新药临床试验和给药方案是新药开发过程的核心,许多国要求试验资助者必须在公共数据库上公布临床试验方案。但由于韩国严格的药理学数据描述要求,要求申请人在原始专利规范中包含药用发明的药理作用数据,使得创新型制药公司认为在韩国寻求新的药用发明专利保护是具有挑战性的。在韩国的体制下,医药用途发明申请者将面临第22条情形:或推迟提交,以包含证实性临床试验数据,但有可能由于先前被公布的临床试验方案而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被否决,或在临床试验公开前提交韩国申请,并可能因未能满足严格的韩国药理学数据描述要求而被拒绝。

 

  韩国专利法院似乎终认识到了这一矛盾,其新的裁决似乎试图在披露药物用途发明的药理作用数据的必要性和某些强制性临床试验信息披露的现有技术效果之间达成新的平衡。专利法院的判决为创新药物公司开发关键药物的重要新用途提供了一条前进的道路,预计将对KIPO面临的众多未决和未来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本专利法院判决已于2020年3月3日成为终局判决。

  编译:牛少博

  原文链接: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eac593c-fb96-4014-a222-469ecac17344

  声明:该文观点不代表本中心观点。

 来源:中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I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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