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7日裁定,在探讨引入不确定性来评判专利性的议题上,分离的遗传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专利性裁定比美国高法院更趋严格。美国生物公司Myriad Genetics拥有BRCA1和BRCA2两个基因专利,这两个基因与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发病密切相关,在专利权的保护下,Myriad Genetics成为美国唯一可以进行对这两个基因进行序列分析的公司。
美国纽约州南部地方法院2010年3月对此案做出一审裁决,法院裁定“特定的基因”是不可申请专利的自然产物,其方法也不受专利法保护,取消了Myriad Genetics公司的所有15件专利。随即,Myriad Genetics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诉,上诉法院认定基因工程创造的重组DNA具有可专利性,对两个基因序列进行比较或分析的方法仅仅是抽象的步骤,是不可专利的。关于“特定的DNA分子”是否可以申请专利的裁定存在纠纷,认为可以的理由是特定的DNA分子不是自然存在的,需要开发的人工智慧,而反对者的理由是特定的DNA分子只有完全复制自然中染色体的信息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在该专利的判决中,美国高院拒绝了专利申请。2014年,美国高法院判决认定从人类染色体中提纯并分离的DNA基因片断不具备专利适格性。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裁决认为,Myriad Genetics公司的专利是有效的,因为该基因专利包括人造因素、具有一定的明显的效果、并且在一个经济领域具有实用性。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判的关注点在于基因分子的结构和功能,因为分离的遗传物质表现不同并且具有结构上的差异,而且该专利的创造包含了人工智慧,法院认为该发明具有专利性。然而,经过上诉,澳大利亚高级法院采用类似美国高法院裁定的一种方法,其关注点在于分子所含的信息,该分子不是人工制造的产物,其没有资格获得专利权保护。
更重要的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裁定比美国高法院更进一步。美国高法院明确认为,如果DNA分子的核苷酸顺序与自然存在的分子不同,则该分子仍有申请专利的可能。然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明确认为这样的DNA分子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进一步限制了遗传物质专利的申请。
文章来源:海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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