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的数量并非越多越好,而是需要适度。
多不一定好,当心适得其反!
过多技术特征堆砌可能会引发新问题
加过多特征为什么会适得其反?怎么加才叫适度呢?
在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适度之前,可以回想一下,我们为什么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塞进大量技术特征?
道理很简单: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足够丰富,就可能使得审查员更不容易检索到对比文件,申请文件更倾向于被认为满足新创性要求,进而保证授权概率。
但是如果盲目地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过多技术特征,就可能反而“过犹不及”了。
一方面,过多的特征可能会使得权要特征之间的逻辑不够清楚,在后续审查意见中出现美国“112问题”。
美国“112问题”是指美国专利法中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对权要的支撑的相关具体限制和要求(即说明书支撑/清楚问题),对应中审查中的26.4和26.3问题。
如果在权要中加入大量的技术特征,就要注意是不是会引起以下112问题。比如,加了之后,权要中的术语是否存在语义或指代不清?对于新构建的权要范围,说明书中是否有对应的实施例支撑?多个技术特征重新组合的技术方案是否可实施?……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到头来,新创性问题非但没被克服,还要针对美国“112问题”对权要做修改。在克服112问题时,可能会使得前述美化过的权要被“打回原形”。你会发现,之前所加的特征不但徒劳无功,还成为了引发新一轮答审问题的累赘。
美国对112问题的审查往往非常严格,对于部分美国审查意见指出的(例如112(a)中不能实现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通过答复也很难克服。
过多技术特征堆砌可能会惹恼审查员
在中专利实务中,你会发现,常常要应对例如“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等创造性驳回意见,在美国,这种情况则少的多。
这是由于,美国专利审查实操中,美国会针对权要中的特征普遍性地检索对比文件,基于确凿的证据下结论,审查员的主观性因此相较于中审查更弱。
然而,无论是哪个国的审查员,在执行审查时都并非完全理性。在美国专利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不讲理的审查员。例如,美国审查员有时会在没检索结果支撑的情况下就认为技术方案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要是遇到主观性更强的审查员,权要中过多技术特征可能会引起审查员的反感,因为特征越多审查起来越复杂。
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案子的审查需要控制时间,在没有太多预算一一做检索的情况下,面对大量技术特征堆砌,自然是谁看谁着急。
可见,过度往权要中加技术特征可能导致审查结果受审查员心情的影响,多少有点碰运气的成分。为了避免引起审查员的不满,从这一角度来看,特征的加入数量也需谨慎考虑。
特征加的多了可能会出问题,不加又无法克服新创性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把控向权利要求中新增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呢?
技术特征并非加的越多越好,关键在于怎么加。
一是要保证技术特征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二是检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充分得到了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撑,以及相应的说明书实施例是否具有可实现性。
并非是权要本身读起来合理即可,对于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要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要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修改依据以及实施例,不然就有可能会被认为修改超范围或者缺少可实施性。
来源:jz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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