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据悉,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信件的方式提出修改建议。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共有17条,其对知识产权犯罪从重处罚情形、涉知识产权犯罪人员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罚金判处金额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针对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等。在从业禁止规定方面,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知识产权报 记者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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