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运用】新加坡高法院裁定其自身无撤销专利权限
9月28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针对Sun Electric诉Sunseap集团及其他公司的232号裁决中声明:依据新加坡《专利法》,高等法院不具备审理专利撤销程序的初审管辖权,即使在侵权诉讼中被提起反诉也同样如此。若此裁决成立,意味着所有的专利撤销案件都必须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启动。
在新加坡法院,虽然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的做法司空见惯,但George Wei J法官认为《专利法》第80条第(1)款中规定专利注册机构(即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专利而并未提及法院。法律未明确说明法院不具备专利撤销程序的管辖权,仅规定专利注册机构可以根据任何人的申请撤销专利。
业内人士指出,在高等法院判决的早期案件中,并没有提出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撤销程序的问题。原告不会为无效宣告后的单独撤销程序而做出辩护,因为这样做很可能徒劳无功。一旦法院做出无效宣告,注册机构将随即进入专利撤销程序,除非法院的裁决与撤销的目的不相关或存在明显错误。虽然单独提起撤销程序似乎会增加专利纠纷的成本,但实际上专利权人有以下两种选择:(1)一旦法院做出无效裁定,停止续展专利;或(2)不为无效宣告后的任何撤销行为辩护。
新加坡某律师事务所部门负责人表示,只要此判决不被推翻,所有的专利撤销案件都将不得不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启动。据其透露,已有相关案件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预计将于2018年一季度举行听证会。(www.managingip.com 2017/10,郭青)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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