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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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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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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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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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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类
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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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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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德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都很注重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在立法上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这为我国设立侵犯他人专利权罪名提供了借鉴基础。

德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使用、提供、投入流通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占有专利产品,或对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为了商业目的非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刑罚更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甚至规定了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应受刑事处罚。德国外观设计法同样规定,未经外观设计权利人同意,实施制造、许诺销售、投入流通、进口、出口或使用包括其外观设计的产品等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以商业目的非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日本以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对专利权进行刑事保护,建立了严密的刑法法网,并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日本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侵害罪的罪名,对侵害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人可处十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2

设立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

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早在2011年就超越美国居于世界首,此后申请量一直稳居世界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指出,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接近150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突破290万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这两种专利在我国专利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未经实质审查的专利权的效力稳定性必然不高,这也是部分学者主张专利权不宜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原因。在目前专利申请量居高不下和专利泡沫化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区分专利类型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那么将很难避免以高昂的刑事追诉成本保护大量未经实质审查而混杂其中的价值偏低的专利权。

而我国发明专利是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后授权的,权利稳定性较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中,明确了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从此规定也可看出发明专利具有较强的权利稳定性。即使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引发行政诉讼程序,法院也无需回避对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司法审查本身就是认定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最终程序,而且,目前试点推广且成效明显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为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确保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我国近几年增设的证人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等也能为此提供帮助。因此,总体而言,将恶意、重复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有着较强的可行性。


3

设立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具备法制基础

目前我国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它们为专利行政部门和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专利权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为设立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但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始终不够,如果在刑法中设立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则可以填补我国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空白,使专利保护的民法、行政法与刑法相互补充、有机衔接,形成完备的专利权保护法律体系。

以上内容选自《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第35-42页:《增设非法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罪的分析及立法设想》,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傅启国 吴广海 王梦婷

来源: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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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
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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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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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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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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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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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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