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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文件中的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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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文件中的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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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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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分类
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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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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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0月29日,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司法层面阐述加强知识产权的措施。在此之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对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基调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法院的《意见》在内涵与上述两个文件相得益彰,都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

 

但是《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特别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的提法很快引起媒体关注。

这里提及的“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到底是什么?什么情况可以被界定为“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这是很多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从这份文件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是不法行为。

 

笔者进行了一番查询,从以前的官方文件中很难找到这两个词,但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是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


“专利海盗”的定义比较明确,基本上绝大多数论文都直接等同于“专利蟑螂”、“专利流氓”,不少都标上英文(Patent Troll)。但在实践中,有很多高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他们的不从事实际生产,利用专利起诉企业赚取赔偿金或许可费。这在国际上很普遍,在中国也存在。在的法律中这并不属于“不法”行为,显然也不算“专利海盗”。所以“专利海盗”不能与“非专利实体”划等号。

 

“专利海盗”至少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

 

如果专利权人是高校、研究机构、甚至个人,专利成果属于自己的原创,利用专利起诉存在侵权的企业,索取许可费或赔偿金,这显然不属于“专利海盗”,因为既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更不存在阻碍创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如果两家企业都实际生产产品,在专利诉讼过程,其中一家通过购买专利起诉另一家,购买的专利也与自己的产品相关,这是否也属于“专利海盗”?如果一家生产手机的企业,故意购买杯子的专利起诉另一家企业,因为另一家企业即生产杯子又生产手机,这种情况算不算“专利海盗”?


但是如果一家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通过购买专利来起诉其他企业,然后进行索赔,这算不算“专利海盗”?

 

显然,这些情况都不能直接定义为“专利海盗”,因为表面上看没有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也没有违法。但到底还需要加上什么条件才算,目前并不清楚。

 

如果一家机构收购了个人的专利,专门用来起诉各大企业索取大额赔偿金,而最后的专利被无效了。这种情况算不算“专利海盗”?

 

所以法律上的确需要进行适当的解释,否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起诉一方肯定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甲企业起诉乙企业侵权,乙企业会很快反驳,指控甲企业是“专利海盗”。

 

至于“专利陷阱”,从学者的论文情况来看,定义相对不明确。在专利实践中,“专利陷阱”常常被当成褒义词来看,专利权人是因为自己布置了专利陷阱而沾沾自喜。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也通常会说准备布置一些专利陷阱捕捉竞争对手。

 

专利陷阱甚至直接写到很多企业的专利战略中,目的在于提前布局与竞争对手产品密切相关的专利,等到竞争对手用到类似方案的时候就可以起诉阻拦。实际上这是一种常用的专利策略,算不算专利陷阱?

 

还有些情况是,甲企业准备模仿乙企业的产品时,因为甲企业有核心专利,乙企业拿不到许可没有办法,提前购买一些能够起诉到乙企业的其他专利,然后大张旗鼓模仿抄袭甲企业的产品,等到甲企业来起诉的时候,就拿出购买的专利反诉甲企业,这个算不算“专利陷阱”?但这种提前储备能够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是很常见的专利策略。这种情况从字面理解上就很像专利陷阱。

 

如果在上述情况中,相关专利又被无效了,是不是就更像“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

 

所以关于“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急需要明确的解释。在当前情况下,至少那些把“专利陷阱”写到自己的战略中的企业,就要修改下了,“陷阱”两个字要删除。

 

当然,我们相信,这里的“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与我们想象得不一样,可能只规制一些特别不诚信的非法行为,但笔者所阐述的企业常用的专利策略,比如购买与自己产品无关的专利,提前布局与自己产品无关的专利,目的在于打击竞争对手,索取巨额赔偿金,这种行为怎么定性?

 

我们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一直都担心知识产权制度被滥用。特别是担心像美国那样,NPE到处惹事,企业不堪重负。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被NPE或专利战略灵活的企业整得非常惨,特别是在美国,很多企业因此不得不放弃美国的市场。后来发现欧洲的市场也不容易,知识产权问题不厌其烦,因为随时一个专利就可能让自己停摆,有时候这个专利可能来自很小的机构,防不胜防,感到很冤枉。所以很多企业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伤疤。这是人之常情。的确,在美国日益猖獗的NPE确有规范的必要,美国内部也在争议不断。


但笔者思考的是,为什么美国和欧洲能够相对容忍NPE、甚至专利蟑螂?除了现实的一些利益之外,在对科技创新的理解和科技文化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

 

在谈到科技创新的事情,欧美更强调个人的力量,重视个体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贡献,美国的专利法历史上长期坚持只能个人作为最初专利申请人然后转让给企业也是这个原因。甚至不少学者直接认为只有个人和小机构才能做出真正的创新,比如举出例子,杰出的科技公司都是起源于个人或小团队,一旦公司变大,创新的资源主要来源收购小团队和小企业。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等等企业都是这样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不强调保护个人或小企业的创新,科技创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比如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苹果、谷歌这些企业根本起不来,因为他们的成果很容易被大企业复制。

 

所以每次讨论规避NPE的时候,最大的反对理由就是保护个体和小企业的利益。在他们的眼中是,个人和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资源、人力上无法相提并论,但只要他们有创新的点子,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无论是自己创业还是兜售这些点子,最终都能获得成功。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本,即使大企业有再多的资源,没有知识产权也做不起来,只能另起炉灶或者高价收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东方文化对创新的理解,更强调集体的力量,不太相信单独一个个人能够做出惊天动地的科技创新,即使有突出贡献,也需要集体的资源支持,看重科技创新背后的力量。如果一个个人想依靠一件发明获得巨额利益,特别是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这是难以相信的。

 

所以法律的产生不但与现实利益相关,也有其文化基础。这涉及到我们到底如何理解科技创新,理解个体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当然,也有可能大家的担心是多余,《意见》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NPE,而且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的非法行为,我们都在等待详细的解释。原创 佑斌 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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