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朋友问:外观视图放反是不是可以做为无效理由之一,笔者以前看到过这样的案例,但是也具体忘记了是用的哪一条。
于是乎笔者搜索了案例,笔者效率真高,笔者YYDS,发现北京高院竟然直接对此做出了判决,还有说理部分。
首先先上结论:笔者怕字多了,读者没耐心。
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放反来的视图不是无效理由之一。
广大的代理人可以长呼一口气了,毕竟这属于职业操作失误。万一被无效,权利人不追究代理人的责任才怪。
所以案例告诉笔者,好像不需要担那么大的责任了。
那么来看看高院说理部分:
如果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意味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边界不清楚,则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不能获得授权。但仅存在明显的视图名称和方向的错误,不影响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第三章第10.3节亦明确规定明显的视图名称和方向的错误属于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一个立体产品的的各投影视图,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涉案专利虽然将俯视图和仰视图的视图名称颠倒,但各视图内容不存在错误,根据其对应关系,仍然清楚地显示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社会公众通过查看其他视图也可以明显确定该名称错误的瑕疵。
各方当事人均通过其他视图的相互对应关系可以明确涉案专利视图中的俯视图和仰视图的视图名称颠倒,涉案专利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故涉案专利视图的名称和方向虽存在错误,但该情形并不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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