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明文件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
① 专 利 申 请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
发明创造名称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
②请 求 人 |
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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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③请求内容
请求对上述 专利申请或专利 出具
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份 授权程序证明 份
专利证书证明 份
公布公告文本证明 份
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份
批量专利申请法律状态证明 份
份 | 备注 | |||
④ 办理方式 加急 普通 | ||||
⑤ 送达方式 自取 邮寄 | ||||
⑥ 联系 或 邮寄
地址 | 联系人或收件人姓名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
⑦ 附件 清单 |
委托书 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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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⑨取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⑩ 请求日期 |
|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11收据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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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一份。
二、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 本表②栏所填请求人应当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
四、 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对办理的证明文件作标记,并填写需要办理证明文件的份数。
五、 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选择实际办理方式。
六、 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填表人选择的证明文件送达方式发送证明文件。
七、 本表第⑥栏中的内容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第⑥栏信息邮寄证明文件或与联系人沟通相关事宜。
八、本表第⑦栏由填表人填写除本表外递交的所有文件名称。请求人以当面或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请求人身份证明。请求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请求人身份证明。
九、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
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本表第⑩、11、1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十一、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
十二、办理证明文件,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收
费窗口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sipo.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
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
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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